被告人沈某某在认罪认罚获“轻判”后,为了逃避刑罚不惜选择逃匿。日前,这起上海首例认罪认罚从宽再审抗诉案件获改判,改判后刑期增加1个月,罚金增加1000元。
经查,2018年12月9日,沈某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追尾,物损价值3万余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m g/100m l。鉴于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向金山区法院提出从轻处罚量刑建议。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沈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然而,一审宣判后,沈某某为了逃避刑罚选择逃匿。经网上追逃,于2个月后到案。金山区检察院以沈某某违反认罪认罚协议为由,向市检察院一分院提请抗诉。
一分院经审查认为,原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已不复存在,鉴于判决已生效,于2019年10月10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一中院提出抗诉。日前,经一中院指令再审,金山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沈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