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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送餐上楼要交10元“押金” 盛邦国际大厦新规引争议


2019-11-22 18:06:41

  

  外卖员进入写字楼送餐,得先交10元押金。上海盛邦国际大厦(以下简称“盛邦大厦”)不久前实施了这一规定,但是有的外卖员因为没带现金,所以无法上楼送餐,导致点了餐的上班族只能自己下楼取餐。

  不少白领因为未享受到“送货上门”的便捷,因而提出质疑,盛邦大厦的规定究竟合不合理?

  白领

  没人愿意下楼取餐

  陈先生是忠实的外卖拥趸,每周5天工作日,至少有4天的午饭是通过外卖解决的。但10月份以来,陈先生公司所在的盛邦大厦颁布了一条规定:外卖员在上楼送餐前,必须先向物业缴纳10元现金,作为临时进出大楼的押金,下楼之后再返还。规定实施后,不少外卖员因为没带现金而无法上楼,导致点餐的人只能自行下楼取餐。

  “本来就是图方便不想下楼才点的外卖,如果要我自己下楼取餐,那点外卖还有什么意义?”陈先生说,现在他每周几乎要下楼取餐1至2次,远不及从前方便。

  同样在盛邦大厦办公的蒋先生认为,点外卖都是支付了配送费的,理应享受送货上门的服务。如果部分外卖员因为押金而无法上楼,那就代表消费者购买了服务,却无法享受到此服务。

  “物业有什么理由来收这个费用?”在蒋先生看来,物业如果是为了保障大楼的安全而收取这笔押金,那么10元钱也根本保障不了任何东西,还不如明令禁止外卖员上楼。

  蒋先生说,这条规定实施后,他宁愿多走几步路下楼觅食,也不愿碰运气似的等着外卖员送货上门。

  如今,在蒋先生的办公室里,每天约有六七成的人都被要求下楼取外卖,“但是没有一个人想下楼”。

  外卖员

  不想送这栋楼的订单

  11月14日中午11时许,记者来到盛邦大厦,看见货梯门口放着一套单人桌椅,一名物业的工作人员正在收取押金。外卖员上楼前,需要先在这里登记姓名,然后缴纳10元现金,换取大楼的临时出入证。

  此时已经到了送餐的高峰期,桌上的登记册显示,短短1个小时内,押金已有近500元。

  “有人实在没零钱就给了100元,有人翻遍了口袋也只找到5元。”物业工作人员说,收押金的规定是从10月8日开始执行的,身上没带现金的外卖员并不在少数。

  记者在这里等了20分钟,约有三分之一的外卖员因为无法缴纳押金,只能打电话让业主下楼取餐。一名手里提着两盒餐食的外卖员,因为身上没带现金无法上楼,而订餐人的电话又打不通,于是焦急地在货梯口来回走动,眼看订单配送时间就要超时,他甚至向工作人员问道:“我把车钥匙押这儿行不行?”

  记者看到,在一份外卖订单的纸上,订餐人还特地备注留言:“请快递师傅带10元钱,我们商务楼要交10元押金才能上楼,谢谢。”

  几名同样被押金拦住的外卖员在楼下交流。“还是第一次碰到这种事。”一名外卖员说。“看到这栋楼的订单就不想送了。”另一名外卖员表示。

  物业

  主要是出于安全考虑

  盛邦大厦为何会出台这样一条规定?初衷又是什么?对此,记者联系到了大厦物业负责人陆先生。

  陆先生表示,设置临时出入证的原因,首先是出于对大楼的安全负责。平时外卖员、快递员、装修工进出大楼比较频繁,物业无法确认每一个外来人员的身份,而大厦里办公人员多、财产多,登记每个进出人员也是一种安全保障。其次,收取押金也是为了让外卖员严格遵守货梯进出的规定。

  此前,盛邦大厦曾规定,外卖员只能从货梯进出,目的是防止食物洒漏在客梯,以及为客梯使用高峰期分流。但是,部分外卖员从货梯上楼后,又会从客梯下来,为了让大家都遵守规定,物业制定了押金规则,外卖员想要拿回押金,就必须从货梯口出去。

  关于收取押金的标准,陆先生认为,对外卖员来说,可能一个订单挣不到10元,所以不会为了这10元而违规。自规定实施以来,还没有外卖员因违规而被没收押金。

  “业主反映的下楼取餐不方便一事,我个人认为是外卖员的责任。”陆先生说,物业并非禁止外卖员上楼,如果外卖员不能完成送餐服务,那么责任并不在物业身上。

  陆先生表示,物业在实施这条规定前,曾提前通知过大厦里的业主,且没有收到过反对意见,从物业服务角度来看,保障安全的措施是必须要有的。

  律师

  物业不能私自扣留押金

  那么,盛邦大厦物业收取押金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外卖员违反规定,物业有权利扣留押金吗?

  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同昊律师认为,外卖员缴纳10元钱换取大厦的进出凭证,可以看做是物业加强管理的一种方法,且物业没有采取直接收费的模式,因此,该做法是合理可行的。

  但是,在余同昊看来,即便是外卖员送完餐违反规定从客梯离开,物业仍然没有权利扣留押金。

  “首先,物业发放的临时出入证无法确定其价值,其次,物业没有权利没收这笔费用。”余同昊表示,除非物业在外卖员上楼前,与其签订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好违规的扣费细则,否则物业不能私自挪用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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