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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人起诉七旬继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官怎么判


2019-8-27 17:11:23

  70古稀、80仗朝、90鲐背。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别的案件,年过90的老父亲起诉自己70多岁的儿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应为继父子关系而非收养关系,老父亲请求解除身份关系的证据、理由不充分,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1945年,王威刚出生没多久其生父便不幸辞世,5岁那年,王威的母亲改嫁王翁,此后王威便与母亲、王翁三人共同生活。2018年年底,王威的母亲驾鹤西去后,两父子之间因银行卡保管及帐户内资金处置等问题产生矛盾。王翁认为,儿子王威经常擅自取走其母亲与自己的共同存款。气愤不过的王翁便将儿子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抚养关系,不认这个儿子了。

  庭审中,被告王威辩称,自己生父去世后母亲与原告王翁再婚,此后长期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形成的是继父子关系,而并非收养关系。此外,也不同意解除原告所谓的抚养关系。近年来,父亲王翁因为年事已高,经常需要住院,住院事宜都是自己这个做儿子的在进行负责处理。关于取走存款的事情,是因为母亲生前主动将银行卡交由自己代为管理,包括原告的工资卡。自己从卡中取款都是用于处理父亲及母亲的日常生活开销。母亲去世后自己确实从卡内取款,但却是为了购买墓穴,并当庭表示愿意当即返还剩余的10万元存款。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母亲与原告王翁再婚,三人长期共同生活,双方已经形成了继父子关系。虽原告诉请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但其实际系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家庭身份关系,即继父子关系。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财产权利,但其工资卡在被告处系由于其母亲在生前交由被告保管并处理原告夫妇日常开销等,被告并非擅自侵占原告夫妇的财产。虽在被告母亲去世后被告曾自账户内取款,但亦作出合理解释且愿意返还剩余款项,并不存在恶意侵占原告财产的行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关系已经严重恶化致不能继续维持家庭身份关系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继父子关系,于法无据,不予准许。

  一审判决后原告王翁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宝山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原告王翁在被告王威年幼时与王威生母成婚,和王威建立、维系继父子关系已有数十年之久,应有深厚的感情基础。而二人皆系年逾古稀的老者,理应更加珍惜这几十年来缔结的继父子情谊,互爱互让、克制情绪,彼此理智、平和地解决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和争执,共度和谐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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