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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哥哥未及时通知 弟弟以“祭奠权”受损索赔5万


2019-8-21 17:13:53

父母随哥哥定居国外后因病去世,哥哥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通知身在国内的弟弟。弟弟认为哥哥的行为导致他没能参加父母的葬礼,给他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哥哥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那么,这笔赔偿金该不该支付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

  父母去世未被告知 弟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小祥与小庆是两兄弟,20多年前,父母随哥哥小祥出国,定居澳大利亚。2013年3月,父亲在澳大利亚因病去世。母亲对小祥说,由她通知小庆来参加葬礼,但后来母亲给小庆打了多个电话都没有人接。直到2016年1月,小庆与小祥见面时才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

  2017年10月,母亲因病也在澳大利亚去世了。母亲去世后,小祥觉得父母在国内时,小庆和父母关系就不好,加上父亲去世母亲没有联系上小庆、他也没能来参加葬礼的事情,小祥认为他没有必要再告诉小庆母亲去世的消息。

  但这件事让小庆很生气。他认为由于小祥没有及时通知,造成他没能见上父母最后一面,丧葬事宜也未能参加,给自己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要求小祥书面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兄弟二人协商未果,小庆便将小祥告上了法庭。

  法院:哥哥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在父母去世后,小祥未能及时通知小庆,使小庆失去了向父母遗体告别的机会,留下了终身无法弥补的遗憾,对此小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小祥需对小庆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小祥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小祥认为,根据家里习俗,丈夫的丧事应由配偶主办,父亲后事如何安排、通知哪些亲属参加均由母亲决定,母亲联系不上小庆参加父亲的葬礼,自己没有责任。此外,小庆占用父母在国内的房子,跟父母关系不好,十几年来不孝敬父母,也没有亲属资格参加父母的葬礼祭奠活动,所以没必要通知他母亲去世的消息。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基于祭奠权受侵害而提起的侵权诉讼,虽然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但本质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人格利益,故本案应为人格权纠纷。其次,小祥与小庆是兄弟关系,由于父母长期随长子小祥共同生活并居住在澳大利亚,小祥应及时告知小庆有关父母去世及后续的丧葬事宜,便于小庆参与祭奠。从本案实际情况看,父亲去世时,因小庆不接听母亲的电话而未能及时知晓父亲去世的消息,此事不应过于指责小祥;但母亲去世时小祥确实未通知小庆,导致小庆无法得知母亲去世的消息而未能参加丧葬典礼,小祥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并给小庆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据此,一审判决小祥向小庆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所做处理恰当,但判定小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3000元。

  综上,上海一中院遂判决小祥向小庆赔礼道歉,改判小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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