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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大成”青团外包装侵权案一审宣判:构成侵权 两被告赔偿7万


2019-6-22 21:12:13

中华老字号沈大成一款青团包装因涉嫌侵权已过世著名画家华三川的画作《清明》,被华三川亲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5万元。

  记者今天从上海徐汇法院获悉,近日,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涉事包装图

  “沈大成”擅用画作属侵权

  华三川是老一辈著名画家,在国内外享有崇高声誉,特别擅长古典人物画。记者了解到,本案涉及的作品是2001年1月天津杨柳青画社出版《华三川唐人诗意图》第10页的《清明》。

  原告认为,“沈大成”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生产的“青团”包装袋上使用了该画作,侵犯了华老的著作权。因此,原告要求“沈大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此前,东方网记者曾联系到原告代理律师、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琮,他表示,2018年5月份,华三川亲属就曾将上海沈大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沈大成餐饮速食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当事两方曾在黄浦法院进行过一次庭前调解,但当时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黄琮表示,据他们了解,沈大成的该款青团包装,至少已使用5年以上。

华三川画作《清明》

  被告:并非对华三川画作恶意抄袭

  “我们的青团包装是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的,版权属于上海沈大成食品有限公司。当初设计时,也是考虑到青团的上市时间在清明前后,据此便根据杜牧的《清明》进行创作。”被告认为,由于原诗中有名句“牧童遥指杏花村”,所以设计图案中出现相应的场景是正常的,并非对华三川画作《清明》的恶意抄袭,因此,“沈大成”并没侵权。

  庭审现场,被告还出具了一份设计原稿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就这份原稿的相关创作合同以及设计方的书面说明,“沈大成”方面未能当庭提供。

庭审现场

  法院:判决“沈大成”赔偿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出示了刊有涉案作品的相关合法出版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华三川系涉案作品的作者。美术作品著作权中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保护,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享有。因此,两原告作为涉案作品著作权的继承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控侵权图案中的一部分与涉案作品极其相似,且产生于涉案作品发表之后,故可以认定来源于涉案作品。被告辩称被控侵权图案系案外人设计,但并未举证,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

  被控侵权图案侵犯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其对涉案作品修改部分细节、替换部分图案的做法,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产生了不良影响。被控侵权青团由被告沈大成餐饮公司委托被告沈大成食品公司生产,并全部由被告沈大成餐饮公司销售,故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徐汇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作品的创作难度和在被控侵权青团中所体现的价值和作用、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及后果等因素,判定被告上海沈大成餐饮速食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沈大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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