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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赠姐百万赡养七旬母亲 不料母亲反遭虐待双方闹上法庭


2019-6-17 17:46:23

年过七旬的吴老太有阿芳与弟弟两个子女。为了让姐姐阿芳好好照顾母亲,阿明将一套市值250万元以150万元的房子低价转让给阿芳,其中100万元相当于“送”给阿芳。

  不料,待吴老太出院后,阿芳夫妇不仅不关心母亲,反而时常辱骂、虐待母亲,甚至报警称母亲是“精神病人”。阿明发现后,一气之下将阿芳告上法庭,请求撤销100万元赠与……

  孝顺弟弟让利百万卖房给姐姐

  年过七旬的吴老太育有两名子女,姐姐阿芳和弟弟阿明,老伴早年过世。姐弟间商量,阿明因公致残行动不便,且居住地较远,今后需要阿芳承担更多照顾母亲的义务。

  2015年底至2018年初,姐弟俩先后两次签订协议,阿明名下一套202室房屋的市场价为250万元,约定现以15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阿芳,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今后阿明需时常探望母亲,尽力而为担负赡养义务;阿芳将承担对母亲主要的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母亲送至养老院,并承担母亲养老送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017年底,吴老太因脑梗、高血压等病入住医院。住院期间,阿芳即准备在母亲出院后将其送至养老院,引发母女争吵,但经过家庭协商,阿芳将母亲接至自家居住。

  2018年农历大年初五晚,阿芳丈夫报警称,吴老太突发精神病,要求警察将其送至精神病院,还称吴老太动不动就打他咬他,他的手指都被咬破了,阿芳也跟警察确认,表示吴老太是神经病人。双方亲属两次被叫来调解,最终无果。

  吴老太称自己出院后居住在阿芳家时,与阿芳夫妇多次发生矛盾。吴老太出院时不能自行走动,想多练习走路,但阿芳夫妇不让她穿鞋,把她的鞋扔掉;吴老太想洗脚,阿芳丈夫不让她洗脚,称让她发臭、变烂。春节期间,阿芳夫妇因与吴老太发生口角,遂用胶带封住吴老太的嘴,吴老太情急之下咬了女婿的手。

  吴老太提出,与阿芳夫妇的矛盾已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不愿与其共同生活,同意搬往阿明家居住。阿明也表示愿意按照母亲的要求尽赡养义务,并要求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要求阿芳返还受赠所得100万元。

  阿芳却认为,当时阿明自愿降价出售房屋系因阿明着急筹钱置换新房,且母亲不愿搬离长期居住的202室,故家人商讨由阿芳买下202室供母亲继续居住。因此双方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不存在赠与关系。且母亲至今住在阿芳名下的202室,其也承担了赡养母亲的责任。

  姐弟俩各执一词,阿明遂将阿芳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法院:判决姐姐返还100万元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方面,阿明是否赠与阿芳100万元,并附赠与条件。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及证人证言,可确认202室房款为250万元,阿芳购房仅需支付150万元,另100万元归阿芳所有,表明阿明将应收取的250万元房款中的100万元赠与阿芳。

  且收据及协议中也反复强调,该赠与是附义务的,即阿芳需承担赡养母亲的主要义务,并支付其生老病死的一切费用。故阿芳辩称双方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赠与关系,显然不符合交易常态和一般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另一方面,阿明主张撤销赠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阿芳作为吴老太之女及负有合同义务的受赠人,理应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阿芳对母亲照料生活、精神慰藉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其与配偶的行为在性质上已属于虐待老人,显然阿芳未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阿芳与母亲发生矛盾之后,未能缓和母女关系,亦未承担母亲的日常照料和分担母亲聘请护工的费用,鉴于吴老太表示愿意搬出202室房屋另行居住,并由阿明照料其日常起居生活,客观上阿芳也不存在继续履行赠与协议所附义务的可能性,故阿明具备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

  综上,法院判决阿芳返还阿明100万元。

  阿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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