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60多岁的杨女士从黄浦区的老房子搬到虹口区的三居室。房子刚刚装修好,杨女士就打算请同学朋友一起吃顿饭,还约好之后出去旅游。乔迁之喜是要庆贺一下,老同学们都满口答应。可是这顿饭还没能吃成,杨女士就查出来胰腺癌。胰腺癌又被称为癌症之王,凶险不言而喻,老同学们都开始担心起来。

因为杨女士眼界很高,从未结婚。在父母过世后,她就一个人独居。如今身患重病没人照顾怎么能行?好在杨女士有一群发小同学,十几年的交情那是没话说。同学朋友们一起帮忙照顾,在医院看病期间,老同学王先生就成了杨女士的临时”监护人”。

在病房里,杨女士提出想列一份遗嘱,叫来了7位同学朋友做证,指定王先生为遗嘱执行人,贺女士为遗嘱监督人,其他几位同学为遗嘱见证人。并请医护人员作证,自己意识清醒。杨女士曾在银行租了一个保险箱,用于存放金条、银元、首饰等。在遗嘱里,杨女士提出,这些东西不做分配。等自己过世后,做为谢礼分给帮助自己的人。具体如何分配,就让执行人王先生等同学商议决定。同时她还提出,里面有些自己心爱之物要随自己一同落葬。

2015年9月,杨女士病重,王先生拿着杨女士的委托书去银行取保险箱,被银行拒绝了。

银行提出:
1、杨女士亲自来。
2、其他人拿着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来。
王先生等人回到医院,问医生能不能用救护车,将杨女士送到银行亲自办理,但当时杨女士已经病危,医生拒绝了这个提议。王先生只得前往公证处,约定上门公证,约定好下周一进行公证,可是杨女士病情突然恶化,周六就过世了。
王先生等人办理好杨女士的后事,并将杨女士的遗嘱进行公证,之后再次去到银行要求开箱,等取出陪葬物品,和杨女士的骨灰一同落葬。可是没想到,银行又拒绝了!

银行提出:
1、杨女士的法定继承人来;
2、杨女士的受遗赠人来;
可是杨女士没有提出,如何分配保险箱内的物品,也就没有受遗赠人,杨女士没有亲属,也就没有法定继承人。这也就是说,根本没有符合银行条件的开箱人。王先生和银行交涉了1年多,杨女士的骨灰也就在福寿园骨灰存放处等了1年多。王先生提出了各种方法,都被银行一一否决。最后银行告诉王先生,你去告吧!告赢了就让你开箱,调解书都不行,必须拿到法院的判决书。

王先生真的去告了,2019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请,法官表示:
第一:我国的《继承法》第16条仅规定了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是对遗嘱执行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在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
第二,银行的租赁合同也仅仅约定了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提出开箱的申请,没有涉及到遗嘱执行人。
第三,在被继承人的这个遗嘱当中,也仅仅指明了遗嘱执行人的这个身份,对保管箱内的遗产如何进行处分,也没有明确指示。
基于此,我们在审理的过程当中,最大程度的去还原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去尊重她的意愿。在确认遗嘱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2019年5月,王先生等人手持判决书前往银行打开了保险箱,清点了箱内物品。可是王先生还有个疑虑,杨女士要求的陪葬物品,现在还能不能放入她的墓穴,王先生说将咨询相关人员,尽最大可能完成杨女士遗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