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上海信息港首页 > 信息资讯 > 上海资讯 > 浏览正文


男子跟团游珠峰因“高原反应”致七级伤残 旅行社被判赔36.7万


2019-5-7 17:39:39

珠峰是不少人心中的旅游圣地,然而,去珠峰大本营旅游你真的准备好了吗?来自上海的杨云(化名)本想跟团去珠峰旅游,不料因不识“高原反应”,不仅珠峰没去成,最终还落下七级伤残。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审理了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旅行社对杨云的损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杨云各项损失共计36.7万余元。

  32岁的杨云根本没有想到,他一心要去看一看的珠峰,竟会以如此凶险的方式拒绝他——不啻让他就此断绝念想,更让他留下终身残疾……

  事情要从2016年7月说起。那一年,杨云32岁。

  7月4日,杨云在某知名旅游网上订购了当月26日至29日“珠峰大本营+羊卓雍措+日喀则4日3晚跟团游”的旅游产品。24日晚,杨云自行乘坐火车到达拉萨。26日早上,身兼司机和导游双重职责的当地旅行社工作人员姚先生,到杨云所住宾馆接杨云,4日3晚的“珠峰大本营”游由此拉开序幕。当天的景点是拉萨西南约70公里的羊卓雍措,途中需要翻越海拔5030米的冈巴拉山口。次日景点,是杨云神往已久的珠峰大本营。

  据杨云事后讲,26日当天,当车行至羊卓雍措湖段时,他明显感觉到身体不适。傍晚时分,杨云和其他游客一同到达日喀则,姚先生将杨云送到他预订的酒店休息。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杨云自感身体状况无法参加明天珠峰大本营的行程,经与姚先生商量,杨云在姚先生书写的一张字条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字条写明:“因客人身体原因,珠峰不去了,在日喀则等两天,第四天共同回拉萨……”。随后,杨云到酒店客房休息。

  忍痛脱离“大部队”的杨云,本想好好睡一晚恢复一下精神,但第二天杨云没有等来自然醒……第三天,28日,杨云还是没有自然醒……直到28日中午,杨云家人因联系不上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35号警务站民警按照指挥中心的指令,在辖区内的一家酒店客房里,找到了处于昏迷状态的杨云……

  民警立即呼叫120救护车将杨云送到解放军西藏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杨云病情危重——高原脑水肿、高原肺水肿、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肝功能异常、应激性高血糖、心肌损害、凝血功能障碍——紧急救治后,杨云转入低海拔地区的医院继续治疗。当年10月26日,杨云在户籍所在地医院被诊断为股骨头坏死。之后,杨云又辗转多地进行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13.6万余元。

  去年1月,杨云向上海长宁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国际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6.5万余元。杨云认为,导游姚先生没有导游证,从未告知过他高原反应的注意事项,在他出现高原反应后没有人照看和过问他的身体状况,导致他因严重高原反应持续昏迷,病情急剧加重,旅行社对此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审理中,根据被告申请及案情需要,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杨云的病情进行相关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杨云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经多次治疗后并无好转……双侧髋关节功能已完全丧失……构成七级伤残”,这一伤情与杨云此次西藏之行经历严重高原反应,“经必要且有效的激素治疗,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00%”。

  去年12月,上海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旅行社对杨云的损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杨云各项损失共计36.7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主审法官傅君解释判案理由说,本案中,被告具有以下过错:为原告提供导游服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导游证;对高原旅游可能出现高原反应、高原反应的症状及应对措施,被告没有充分告知;在知道原告因身体不适离团后,没有给予积极关注,导致原告高原反应症状扩大。傅君同时表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选择到高原地区旅游,应对自身身体状况给予充分注意。在已经发现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没有去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自身也存在疏忽。本次事故的结果是原、被告双方上述原因力共同造成的,法庭酌定双方各半承担责任。

(编辑:上海信息港新闻中心 xxg.sh.cn) 关闭
+ 相关信息咨讯
·浦东机场四期扩建工程航站区工程环评报批前公示,
·“和爸爸一起上下班!”开在金融楼宇里的爱心暑托
·上海警方: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违,今年已抓获犯罪嫌
·上海博物馆“金字塔之巅:古埃及文明大展”早鸟票
·配合上海南站设施更新改造,7月起金山铁路部分列
·上海又架起一座市域铁路最大跨度桥
·中国首制大邮轮首航在即,你想要的“吃”“住”“
·一个手机号就能让个人隐私“裸奔”?记者做了两次
·上海轨道交通15号线南延伸段开工!崇明线、18号线
·上海动物园今冬意外“翻红”,复古格调成为年轻人
版权与免责声明: 1. 上海信息港 xxg.sh.cn 所载作品均转载自境内其他合法网站,均来自我站会员在线投稿,全部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播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2. 因难以对所有会员投稿文章事前版权筛查,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被侵权需本网删除的,请根据“避风港原则”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或发现被侵权之日起30日内务必发邮件law###shzx.com(发送时请将###更换为@)书面通知我站,若未书面通知我站不负法律责任。

详细声明请访问>>> 上海信息港网络作品传播权及著作权声明
版权所有 ©2003-2024 上海信息港 上海华易信息港(xxg.sh.cn上海信息港网络作品传播权及著作权声明
上海信息港发布会邀请及刊发稿件 QQ:191646616 微信:newsshcn 商业合作:021-34121912


ICP备案号: 沪ICP备202101997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