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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人家花盆悬半空存隐患 居民反映后无人管


2018-11-9 23:43:26

  

  这几年来,家住杨浦区翔殷路500弄莱茵半岛某号一楼的张先生,心里老是忐忑着。每天进门出门,他都要先抬头望望楼顶,才敢快步走过屋檐。顶楼人家房屋窗外放了一溜花盆,花盆还有一部分露在外面,悬着。今年9月17日深夜,张先生一家在睡梦中被惊醒:一个花盆砸在他家小院的玻璃房上,花盆摔得粉碎。50多天了,他至今搞不清花盆是从哪里飞来的。

  住在七楼的是曹女士。“你看,我们家的花盆十分之九都在墙里面,伸出墙外的就那么一点点,不可能掉得下去。稍微有一点物理常识的人都知道,7楼掉下一个花盆,底楼的玻璃棚怎么可能完好无损?”曹女士说,如果小区里所有在室外放花盆的人家都装上防护栏,她也会装。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明文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在花盆没有坠落之前,谁来规范建筑物上摆放的花盆呢?

  “半夜花盆掉落玻璃棚顶”

  今年9月17日深夜,张先生一家被室外一声巨响惊醒。

  “声音很大,我感觉到是楼上有什么东西掉在我家院子里的玻璃棚上了。我赶紧去查看,玻璃棚完好无损,但是一堆泥土和一个花盆落在了玻璃棚顶。感觉好悬。”张先生说,第二天,他又向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反映。“他们也派人来看了,但是没有下文,事情不了了之。”

  因为楼上人家在窗外摆了一溜花盆,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张先生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是,张先生的安全感并未因投诉而得到改善,楼上人家对张先生的诉求置若罔闻。

  在这栋7层的楼里,张先生一家住一二楼复式房,曹女士家住六七楼的复式房。张先生在门外的小院里搭建了一座玻璃阳光房。“因为楼上人家浇花,水滴下来,没办法,我就建了这个阳光房,遮挡一下。”

  11月2日,记者站在张先生家院子外面向楼上张望,看见7楼正面的玻璃窗外放着7个很大的塑料花盆,左右两个横着放,全部在建筑物上面,中间五个竖着放,有一小部分露出建筑物外沿,悬着。

  在房子后面的露台围墙上端,也有10个比较小的花盆,西侧的玻璃窗外,还放了5只体积较大的。这些花盆,都是毫无防护地“裸”摆在那里。

  “我向很多部门都投诉过,但是没有任何结果。”张先生说,那些花盆悬在半空,就像一颗颗炸弹,到底什么时候会掉下来,谁也不知道,所以,他们进进出出,都是提心吊胆。“我也曾经提出,让楼上人家在花盆外面做上防护栏,花多少钱,我出。但是,楼上人家就是不同意。”张先生无奈地说。

  “不碰,花盆掉不下去”

  面对楼下张先生的投诉,家住楼上的曹女士也非常郁闷。“你看,这些花盆放得很稳妥,怎么可能掉得下去呢?刮风下雨,我都会搬到室内。”

  11月2日上午,曹女士带记者来到她家位于7楼的书房,7个很大的塑料花盆就在书房的窗外。书房窗外的台沿很宽,长方形的塑料花盆长度大约有45㎝,只有将近10㎝露到房沿外侧,从楼下看,就是悬空的,显得危险。

  “你看,这样摆放的花盆,怎么会掉下去?我们可以找物理专家来测算,受力点在哪里?掉下去的可能性有多大?”曹女士觉得很委屈。“如果是我家花盆掉下去了,他家玻璃棚能够完好无损吗?”

  房子西侧窗外的花盆,可能是疏于打理,只有一盆仙人掌还有一点绿意。曹女士说,这里的花盆,只要天气恶劣,比如说台风,她就会搬进室内。

  记者问:“里面没有植物了,也搬进来?”曹女士说:“都会搬。”

  在曹女士家位于6楼后面的露台上,放满了花盆。沿着露台西侧向阳的墙沿,摆放了一溜比较小的花盆。曹女士说,这些花盆,只要不去碰它,根本就掉不下去。天气不好时,也是要搬进露台里面的。

  曹女士说,有时候她在国外的时间比较长,就会把钥匙丢给物业的人,请他们帮助浇浇水。天气不好,比如说台风时,物业公司的人也会帮她搬回家。

  就楼下住户反映这些花盆威胁到他们的安全的说法,曹女士说:“那是缺少常识的说法。花盆不会掉下去。”

  记者告诉曹女士,楼下住户说,他们从楼下望上来,悬空的花盆,让他们感到紧张。对此,曹女士说:“他不应该用心理活动来要求我怎么做。他那么说,要么是缺乏常识,要么是无端生事。他到处投诉的那个花盆,是不是他自己从二楼扔出去的?谁也没法证明。”

  记者问:“如果在这些花盆外安装一个护栏,让楼下的邻居观感好一点,这个有哪些难度?”

  曹女士说:“即使我装了护栏,他还是要找其他理由来刁难我。我们之间有其他矛盾。说到底,他的目标并不是我的这些花盆,他的问题出在心理。”

  曹女士还说:“如果有法规要求我这样做,而且整个小区里养花的人家都安装护栏,包括其他户外设施都按照规范来做,我保证也会那么做。”

  [各方说法]

  ■物业公司

  建议住户装护栏,做好防护措施

  11月2日中午,记者来到小区物业公司采访,两名负责人对张先生的投诉事项表示很熟悉。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曾多次派人到曹女士家里去看过,没有证据证明一楼人家玻璃棚上的花盆是曹女士家掉下去的。

  那么多花盆毫无防护,的确很危险,是否应该有相关措施呢?就此,物业公司表示,他们也建议曹女士安装护栏,做好防护措施。

  ■城管部门

  执法无据,希望通过社区调解

  张先生说,楼上住户的花盆对他们的安全威胁客观存在,到底谁能够管一管这些“高空炸弹”呢?

  杨浦区城管部门了解情况后说,这个问题在杨浦区,乃至全上海,都普遍存在。但是城管部门300多个执法事项没有一条符合这种情况。所以,让城管部门去执法,却于法无据。“如果说,你这个阳台做了个花架,搭在外面,露出来了,我们也许可以作为一个违法构筑物来考量,关键是,楼上人家也没有这么做。”城管部门建议,通过社区去化解一下邻里矛盾。

  11月2日中午,记者找到莱茵社区时,相关负责人以已经下班为由,让记者去找物业公司,不愿接受采访。

  ■律师观点

  不要等危险发生再去解决问题

  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余同昊律师指出,《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主人需要为花盆砸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高空坠物伤人,整栋楼业主可能要承担责任。但是,需要等造成侵害事实后,才适用这两部法律。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维江律师也认为,侵权责任要以侵权实际发生为前提,如果只是感觉不安全,但并未实际发生,严格来说是不构成侵权的。但从一个理性的普通人的角度来说,看到头顶上的花盆肯定心里会产生不安,那么“我觉得不必等着危险发生了再去解决问题,可以提醒楼上人家妥善处理。自由是有边界的,当摆放花盆的自由让人感觉不安了,那么这样的自由就应受到限制,这也符合民法上相邻关系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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