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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相约烧炭自杀 未死者被控故意杀人


2018-9-14 16:00:44

  2018年9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故意杀人一案。这桩案件起源于两个年轻人“相约烧炭死”。

  事情发生在2017年11月,20岁的王某在家待业,闲来无事在微博上搜索烧炭自杀的文章。他看到了陈姓女子在主题为烧炭自杀的帖子下留言,于是,他和陈某私聊、进而加了微信。随后,两人商量好在上海碰头,一起“烧炭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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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从宁波来了,和陈某一起在宾馆开了一间房。陈某看起来准备充分,带来了两大箱网购的木炭。两人又一起下楼购买了打火机、钢盆、封箱胶带等工具。

  当天晚上,两人开始布置,先用封箱胶把卫生间的排风口和门缝贴死,又将木炭倒入不锈钢盆。最后,王某用打火机点燃了木炭。

  两个莫名相遇、又相约一起赴死的两个年轻人,最终却走向了不同的结局。王某独自先行离开宾馆,他没有告诉任何人在房间里发生的事情,更没有报警,而是在另一家宾馆开了房住下,第二天就返回宁波。而陈某,死在那间烧炭的宾馆房间里。

  最终,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抓捕王某。事发10个月后,王某因为“故意杀人”的罪名,站上了被告席。

  控辩双方争议: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死?

  庭审现场,王某的父亲和叔叔前来旁听,但不见陈某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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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意见指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系相约自愿烧炭自杀引发,具有一定特殊性;被告人王某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告人王某中途采取了一定阻却行为,其行为属于情节较轻。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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