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电子送达声明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二款,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变更或取消的电子送达地址,不再作为有效的电子送达地址。
我司(上海华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官网(xxg.sh.cn)明确声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官网在内的任何电子地址均不作为有效的电子送达地址。
如需电子送达请遵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并获得我司明确电子签收方可视为有效送达。
如电子送达不成功,可EMS纸质材料到我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以签收视为送达),或可申请公告送达。
上海信息港 xxg.sh.cn 上海华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