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汽车讯
今日,江淮汽车对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回应公告,对总计为170361436.54 元罚没款 ,江淮汽车方面将相应的减少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环保车罚字[2018]19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检验,你单位 3 辆新车检测结果中的车载诊断系统(简称 OBD 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应作为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你单位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当成排放检验合格车辆销售的客观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次充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责令你公司针对污染控制装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 879836.54 元,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 84740800.00 元)二倍罚款 169481600 元,共计一亿七千万零三十六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元五角四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