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保监局原党委委员刘金明被“双开”一事有了后续。
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的一份一审判决书显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166.290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虽然文书并未提及刘某全名,但对照简历来看,文书中的刘某正是刘金明。
值得一提的是,刘金明此前就被中纪委点名,与被监管机构“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乐于当“内鬼”。
受贿3166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166.2902万元。
文书还用2000多字具体披露了17项受贿事宜。
其中,有4项款项超过了100万元,更有2项超过1000万元。
例如:
1.2011年7月,张宏艾为感谢刘某帮助其入股集宁包商村镇银行、化德包商村镇银行,送给刘某集宁包商村镇银行12%股份和化德包商村镇银行9.8%股份,价值分别为960万元、294万元,共计1254万元,均由他人代持。
2.2013年夏,包商银行董事长李镇西(另案处理)在内蒙古饭店送给刘某200万元。2016年7月,李镇西送给刘某北京市房屋一套(价值783.8552万元)和车位2个(购买价61万元),并支付装修费(价值155.1万元),总计999.9552万元。2017年9月至案发前,该房屋及车位一直由刘某女儿刘晶晶居住使用。
3.2010年11月,包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魏占元送给刘某包头金茂豪庭8号楼3单元1605室170.811平方米房屋一套(价值96.7864万元)、车位一个(购买价14.8万元)、储藏间一个(购买价3.8847万元),并支付装修费用30万元,合计145.4711万元。
4.2011年6月、8月,魏占元在呼和浩特市分别送给刘某28万元、30万元,合计58万元;2012年至2013年,魏占元在刘某家中分别送给刘某20万元、50万元、40万元,合计110万元;2014年11月,魏占元送给刘某5万元;2010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魏占元先后16次分别送给刘某27万元。以上折合共计345.4711万元。
5.2010年秋季,吴建忠为感谢刘某帮助其承揽乌兰察布银监局办公楼建设项目,在内蒙古饭店附近送给刘某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