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12月26日消息,今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姜喜运等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累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对被告人姜喜运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被告人赵春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对被告人张文凯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对被告人孙金光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姜喜运贪污恒丰银行股份及所产生的孳息,依法返还恒丰银行。姜喜运、赵春英受贿犯罪所得款项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姜喜运个人财产部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姜喜运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本应严惩,鉴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从宽处罚;姜喜运具有索贿情节,对其受贿罪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姜喜运安排他人违规出具金融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姜喜运指使他人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亦应依法惩处。姜喜运犯数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赵春英伙同姜喜运共同受贿2300万元,个人实得1113.2万元,鉴于赃款及孳息大部分已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违规出具金融果证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金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共计5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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