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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子公司原总经理受贿 拒不交代被采取强制措施


2019-11-20 17:05:07

 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法说资本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青岛港(6.520,-0.07, -1.06%)全资子公司青岛港通达原总经理张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受贿94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万。

  张某自2000年至2013年担任青岛港全资子公司青岛港通达的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党总支数据、副书记,负责管理该公司的一切事务。而青岛港通达正是为青岛港提供部分采购供应工作的公司。

  在青岛港通达任职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田某、韩某、周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94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8年至2012年,张某在世锦宏、万生文化承揽青岛港广告业务的过程中为两家公司提供帮助,于2009年上半年至2010年年初分两次收受该公司经理田某(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17万元,于2012年收受田某汇款66万余元。

  2009年至2011年,韩某(另案处理)向青岛港供应物资过程中,张某多次为其提供帮助,后收受韩某现金好处共计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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