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上海信息港首页 > 信息资讯 > 财经快讯 > 浏览正文


海南新规:垦区建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 执行一户一宅


2019-8-13 10:10:3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据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8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垦区建房做了具体说明。《通知》指出,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且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根据《通知》,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通知》明确,垦区建房应当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垦区产业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垦区建房。垦区场部建房必须符合所在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

  同时,垦区集中建房或者个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因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一户职工、居民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此外,《通知》还对垦区建房的规模进行了限定。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集中建房的应符合海南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连队区域参照乡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12米,场部区域参照乡镇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20米,每户建筑面积参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

  对于垦区建房的申报主体,《通知》明确,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职工和居民: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面积低于各市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另外,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住房或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一是垦区职工在垦区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所在市县划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二是垦区居民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的;三是垦区职工、居民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四是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

  《通知》强调,垦区建房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许可的内容进行施工。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垦区土地建设的,由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上海信息港新闻中心 xxg.sh.cn) 关闭
+ 相关信息咨讯
·五问五答|看忆联eMMC如何赋能智能电视长效稳定
·暑期旅游博物馆热得发烫:门票“一票难求”,广场
·太平人寿副总经理兼江苏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倪
·小林制药将调查93名消费者死亡详情
·经济日报:个人网贷信息接入征信系统,既是约束也
·证券日报:年末购金热度高涨,2024年仍将是黄金小
·普洱茶第一股澜沧古茶上市首日跌18%:上半年净利
·绿色共赢未来可期 2023中国可持续投资发展论坛举
·华为携手久事体育中心公司发布上海体育场智慧场馆
·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携手英雄联盟开展“美好乡村”
版权与免责声明: 1. 上海信息港 xxg.sh.cn 所载作品均转载自境内其他合法网站,均来自我站会员在线投稿,全部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播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2. 因难以对所有会员投稿文章事前版权筛查,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被侵权需本网删除的,请根据“避风港原则”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或发现被侵权之日起30日内务必发邮件law###shzx.com(发送时请将###更换为@)书面通知我站,若未书面通知我站不负法律责任。

详细声明请访问>>> 上海信息港网络作品传播权及著作权声明
版权所有 ©2003-2024 上海信息港 上海华易信息港(xxg.sh.cn上海信息港网络作品传播权及著作权声明
上海信息港发布会邀请及刊发稿件 QQ:191646616 微信:newsshcn 商业合作:021-34121912


ICP备案号: 沪ICP备202101997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