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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电子烟责任纠纷案待开庭 刘强东名下公司成被告


2019-7-23 21:59:23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瞿依贤 7月23日,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中国首例电子烟产品责任纠纷案的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缴纳了诉讼费,该案被告包括了刘强东的关联公司。

  该案的民事起讼状显示,该案的被告为北京羽衣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羽衣科技”)、广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蜂窝工场”)、 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京东金禾”)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叁佰陆拾度”)。

  工商数据显示,刘强东为叁佰陆拾度的大股东,持股45%,并担任执行董事;京东金禾为京东的全资子公司。羽衣科技则由原锤子科技的二号人物朱萧木创办,罗永浩曾帮该公司下属品牌“FLOW福禄”的电子烟做过推广。

  2019年5月2日,该案原告在京东网站购物时发现,“福禄(flow)京东自营旗舰店店铺”在销售电子烟,客服和页面宣传资料称“电子烟没有危害或危害很小,且能够起到戒烟的功能和疗效”,原告下单购买了电子烟一套带3只烟弹,支付了299元。同日收到产品,并获得了京东金禾提供的电子发票。

  原告在详细查看产品说明和外包装时发现,电子烟的宣传自相矛盾。客服和广告宣称“无危害或危害小、比香菇还安全、不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有助于戒烟等”,产品外包装和产品说明宣称“电子烟对健康仍可能有害、含有甲醛、尼古丁是成瘾性物质等”。该产品外包装和产品说明显示,涉案产品是由羽衣科技授权蜂窝工场生产制造。

  起诉状内容显示,羽衣科技、蜂窝工场和京东金禾卖给原告的电子烟及烟弹宣称含有烟草和尼古丁却未获得烟草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且国家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卷烟的;宣称添加了食用级香料却未获得食品添加相关批准手续;宣称添加了医用级丙二醇、尼古丁盐,有戒烟的功能和疗效却未获得国家药监局和卫建委批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批准文号。

  起诉状

 本案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在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子烟为新生事物,在此之前尚未有其他人就电子烟的产品责任诉至法院。该案在2019年5月28日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审核,现已完成诉讼费缴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的民事案件将立案后六个月内审结,目前案件处于等待法院开庭状态。

  7月22日,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司长毛群安表示,目前卫健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子烟监管的研究,计划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电子烟进行监管。

  “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目前确实还没有可以适用的关于电子烟的法律规定,但这决不意味着可以打着电子烟的旗号为所欲为。在该案中,由于被告宣传电子烟无害、可以帮助戒烟、毒性比香菇还低,这些内容没有科学依据或已经被科学证伪。商家这种虚假宣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钟兰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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