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则劳动合同纠纷,原华安基金职员马某因频繁请病假被华安基金开具《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雇佣关系。马某据此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华安基金支付其工资差额、福利费、加班费及未休年假折薪约13.32万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马某的部分请求。
频繁请病假合同到期遭解约
主张获赔13.32万元加班等补贴
2015年5月20日,马某与华安基金签订《录用通知》,约定马某作为华安基金员工的固定薪酬为税前人民币6万元/年,浮动奖金将按照绩效情况发放。
2015年6月16日,双方签订期限为2015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马某在华安基金私人财富管理事业部担任职员。
劳动合同同时约定,华安基金由于实际需要,经与工会和马某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也可以要求马某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马某因工作需要,主动向华安基金申请加班,华安基金同意的,马某可按照规定享受加班待遇。但如果马某因自身过错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而造成加班的,或华安基金没有要求马某加班,但马某自愿加班的,华安基金可以不向马某支付加班报酬。马某工作时间为8:30-17:30,其中11:30-13:00为休息时间。
马某在华安基金任职期内,每月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住房补贴1000元,津贴2983.33元以及奖金(不固定)构成。
马某多次向华安基金递交病假条,请假日期及出具医院如下:
2019年3月马某经上海市B中心鉴定,确诊为XX。
2018年5月8日,华安基金向马某出具《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马某于2018年6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
2018年6月30日,华安基金为马某出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彼时马某的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
2018年10月16日,马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安基金做出以下补偿:
1、支付马某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3.92万元;
2、支付马某2016年至2018年期间福利费3万元;
3、支付马某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应休未休年假折薪2.48万元;
4、支付马某2015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30日超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共3.92万元(计算基数为8983.33元/月)。
马某在仲裁庭审中提交了2016年4月以后的延时加班记录。
经仲裁,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华安基金支付马某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延时、双休日加班工资1131.95元,对马某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华安基金未对裁决结果提起上诉。
马某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将上述请求3调整为1.03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
不服仲裁裁决二度上诉
法院判处华安基金赔付7000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华安基金提供了马某的考勤记录与工资发放记录。
本案争议点在于,马某是否存在加班行为以及华安基金是否如实发放工资及加班费,华安基金实发工资超过马某出勤天数的部分是否可以抵扣未休年假折薪。
马某表示,因入职后受到领导打压以及部门领导在公众场合对其进行恶意刁难和人身攻击,造成其患有重度抑郁症和中度焦虑症。要求华安基金支付工资差额是指应发工资扣除四金后与实发工资的差额;马某与华安基金之间并无福利费的书面约定,福利费是工会法的福利;华安基金2017年的法定年假为5天,福利年假3天,2018年法定年休假5天,福利年休假4天,华安基金应该清楚福利年休假是否享受折薪。
华安基金辩称,根据录用合同,马某的月薪应为5000元,而华安基金的实发工资高于该标准,不存在工资差额。马某实际病假天数为52.5个工作日,不应享受年假。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现根据马某的出勤情况,经核算,华安基金扣发马某相应的病假或事假工资并未高于法定标准,华安基金已足额支付马某相应期间工资,并不存在差额,故马某要求华安基金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39,136.17元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马某要求华安基金支付福利费的请求,因双方并无福利费的约定,且马某确认福利费系由工会发放,故其要求华安基金支付2016年至2018年福利费3万元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亦难以支持。
根据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华安基金确实未安排马某休2017以及2018年法定年休假,且马某也不存在不应享受当年法定年休假的情形,故华安基金应当支付马某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因马某并未举证证明华安基金处存在福利年休假,且约定未休可折薪,故马某要求华安基金支付2017年至2018年福利年休假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根据马某的工资标准,经核算,华安基金应支付马某2017年至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782.3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