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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推进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都市城管委起草了《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的,包括违反条例分类投放要求、禁止混投、以及大件废弃物投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城管委获悉,为依法推进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都市城管委起草了《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条例全文共10章76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分类处置、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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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生活垃圾分类
拟通过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
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根据条例,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拟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或再生利用。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铅酸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弃置药品等,拟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饮垃圾以及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拟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普通无汞电池、烟蒂、园林绿化垃圾等,将通过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拟实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分类转运、县分类处置的方式,纳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拟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
根据条例,成都市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机构为管理责任人;业委会自主管理物业的,业委会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也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居委会(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散居区域,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建筑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上述原则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同时条例明确了管理责任人的义务包括——
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站(房)并保持其整洁完好、标识统一;
明确生活垃圾的具体投放时间、地点,并予以公示;
监督投放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及时制止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的行为;
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
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关于大件废弃物投放,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废弃物,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单位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由管理责任人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服务等单位。
源头减量、就地处理 餐饮配送不得主动免费提供一次性筷子
关于源头减量,条例指出成都市将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成都市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包装,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条例提出成都市将倡导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和可降解的餐具,不得主动为消费者免费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
另外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拟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新建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配置易腐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现有大型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自行建设易腐垃圾处置设施。
成都市拟加快餐厨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源头就地就近处置;机关单位、学校食堂、大型餐饮企业、住宅小区等可将餐厨垃圾处理后用于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家庭园艺等。而农村家庭产生的餐厨垃圾,可因地制宜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处置。
条例还指出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而现有不具备分类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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