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3月2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就被9家KTV公司起诉垄断纠纷案一事,向北京商报记者进行了回应。而此次事件,也是继去年底要求KTV下架6000首歌曲后,音集协与KTV经营者的第二次“正面对决”。在国内法律法规愈发重视版权保护的当下,本应相互依存的双方为何屡出纠纷,这背后又将KTV音乐版权的归路指向了何处?
再陷纠纷
去年11月的一纸删歌通知,以及连发的几道公告让站在国内KTV音乐版权背后的“维护者”音集协曝光在大众的视野中。据了解,早在2008年音集协成立之初,天合集团便成为收取版权费用的代理方,天合集团负责向KTV运营方收取音乐作品的版权使用费,对KTV运营方下发许可证,而音集协则对收取上来的版权费进行再分配。而随着去年11月音集协与代理方天合集团分道扬镳,音集协发布公告称未来将自行通过渠道向KTV运营商收取费用。
此次上诉的9家KTV表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音像作品曲库系统是通过与第三方签订《曲库安装合同》购买而来。在得知天合集团是KTV歌库作品的集体管理者后,几家KTV多次向天合集团提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请求。但天合集团却以不合理的签约要求阻止签约进行。
随后原告三次向音集协直接提出签约请求,音集协表示需要与代理方天合集团签约,三方僵持之下导致签约未果。而原告诉称中的“不合理签约要求”正是此次产生分歧的主要争议点。此前天合集团要求以上九家KTV支付两项附加费用,其一是按照KTV场所所有人成立公司到商谈签约的时间计算补交版权费用;其二是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额外收取的和解费、签约费、喝茶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
音集协副理事长兼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在采访中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在KTV版权费中不能存在费用收取不公的现象,KTV应该按已经使用的时长进行缴费,如果不计算此前未签约时应该缴纳的费用,那么对于长期以来坚持缴费的KTV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周亚平也强调,音集协和任何使用者签约前提是依据国家版权局在2006年发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付费标准》来实施,这也是音集协在签约时对使用者提出的合理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