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上海信息港首页 > 信息资讯 > 财经快讯 > 浏览正文


一银行金融客户经理犯两罪被判无期 集资诈骗8.8亿


2018-10-9 22:55:04

一银行金融客户经理犯两罪被判无期:同他人集资诈骗8.8亿

  来源:北海检察

  近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某等人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集资参与人梁某、卜某等个人和单位共被骗人民币8.8亿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冯某洋为了筹集资金用于走私非法活动和满足个人挥霍,于2012年至2015年5月期间,经合谋,利用苏某某银行金融客户经理的身份,以“银行过桥”业务为名,以短期借款高利率回报为诱饵、伪造相关银行借贷手续、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等方式骗取42位个人和单位巨额款项。被告人曾某鹏、林某夏明知苏、冯二人以“银行过桥”业务为名进行集资诈骗活动的情况下,受苏某、冯某洋的指使,与多名集资参与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骗取巨额款项。被告人苏某、冯某洋、曾某鹏、林某夏非法集资所骗取的款项,除了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外,案发前仍有被骗款项人民币约8.9亿元未能归还。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冯某洋得知集资参与人有可能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就与被告人苏某、曾某鹏、苏某强进行合谋,并策划、指挥被告人曾某鹏、苏某强运送苏某偷越越南躲避债务。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苏某、冯某洋、曾某鹏、林某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冯某洋、曾某鹏、苏某强、苏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冯某洋策划、指挥曾某鹏、苏某强运送苏某偷越国边境,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曾某鹏、苏某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苏某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综上,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苏某犯集资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冯某洋犯集资诈骗罪,组织他人偷

(编辑:上海信息港新闻中心 xxg.sh.cn) 关闭
+ 相关信息咨讯
·五问五答|看忆联eMMC如何赋能智能电视长效稳定
·暑期旅游博物馆热得发烫:门票“一票难求”,广场
·太平人寿副总经理兼江苏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倪
·小林制药将调查93名消费者死亡详情
·经济日报:个人网贷信息接入征信系统,既是约束也
·证券日报:年末购金热度高涨,2024年仍将是黄金小
·普洱茶第一股澜沧古茶上市首日跌18%:上半年净利
·绿色共赢未来可期 2023中国可持续投资发展论坛举
·华为携手久事体育中心公司发布上海体育场智慧场馆
·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携手英雄联盟开展“美好乡村”
版权与免责声明: 1. 上海信息港 xxg.sh.cn 所载作品均转载自境内其他合法网站,均来自我站会员在线投稿,全部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播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2. 因难以对所有会员投稿文章事前版权筛查,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被侵权需本网删除的,请根据“避风港原则”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或发现被侵权之日起30日内务必发邮件law###shzx.com(发送时请将###更换为@)书面通知我站,若未书面通知我站不负法律责任。

详细声明请访问>>> 上海信息港网络作品传播权及著作权声明
版权所有 ©2003-2024 上海信息港 上海华易信息港(xxg.sh.cn上海信息港网络作品传播权及著作权声明
上海信息港发布会邀请及刊发稿件 QQ:191646616 微信:newsshcn 商业合作:021-34121912


ICP备案号: 沪ICP备202101997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