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上海信息港首页 > 信息资讯 > 财经快讯 > 浏览正文


远大、三菱、万利达空气净化器上不合格榜


2018-4-29 22:39:37

 最新公布的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显示,社会关注度很高的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状况不容乐观:80批次样品中,有23个不合格,不合格率高达28.7%,其中不乏知名品牌。专业人士介绍,空气净化器的基本功能,就是去除空气中的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让空气变得干净。因此,净化能力,就成为考核空气净化器性能高下的核心指标。洁净空气量是对应这一指标的关键检测项目之一。

  图中正在进行的就是对普通家庭里最常见的有害气体——甲醛的洁净空气量测试。结果显示,标称制造商为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为广州海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样品(型号:KJ225F-A01),甲醛洁净空气量的实测值远远低于其标称值。

  国家通用电子元器件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家电室工程师 吴上泉:它标称是45,而我们实测的是27,这个是低于它标称值的90%,也就是不合格的。

  检测人员介绍,甲醛去除不达标,主要原因有两个。

  吴上泉:一是风机的性能不达标,比如风机转速过低,二是过滤网的材质不够达标,针对甲醛呢,主要是活性炭那一层滤网。活性炭的品质有高有低,那么可能厂家采用的活性炭它的品质不够好。

  23个不合格样品里,甲醛洁净空气量项目不合格的样品就有3个,另外两个样品分别来自漳州万利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型号:KJA3-350GD);和中山市汇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型号:KJA01-250)。

  这次国抽检测的21个项目中个,有11个都发现了问题,涉及电器安全、使用性能和电磁兼容三大方面。

  不合格企业名单:

  1、哈尔滨克立斯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Klisdon牌空气净化器; 

  2、上海东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健牌空气净化器;

  3、制造商为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为广州海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净化器;(型号:KJ225F-A01)

  4、漳州万利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净化器(型号:KJA3-350GD);

  5、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倚天能牌空气净化器(型号:KJ220D/T07B-2)

  6、中山市汇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IQGreen牌空气净化器;(型号:KJA01-250)

  7、上海厦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净化器;(型号:MAP-5000N)

  8、生产厂为广东净霸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商为深圳澳玛克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净化器;(型号:AC-888)

  9、浙江笨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净化器;(型号:KJ437G-FBA-012)

  10、三菱重工空调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净化器;

  11、博猫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净化器;

  12、盛世乐居(武汉)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净化器;

  13、北京盛世嘉和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净化器;

  14、奥得奥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生产的奥得奥牌净化器;

  15、东莞市伍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滤巨人牌空气净化器;

  16、苏州盟利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魔芯牌空气净化器;

  17、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XHE牌空气净化器;

  18、江苏黑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黑森林牌空气净化器;

  19、昆山市帝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帝源牌空气净化器;

  20、远大洁净空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净化器;

  21、深圳市爱派环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爱派牌空气净化器;

  22、爱普瑞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净化器;

  23、东莞市柏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净化器。

  (央视记者 汪君)

(编辑:上海信息港新闻中心 xxg.sh.cn) 关闭
+ 相关信息咨讯
·五问五答|看忆联eMMC如何赋能智能电视长效稳定
·暑期旅游博物馆热得发烫:门票“一票难求”,广场
·太平人寿副总经理兼江苏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倪
·小林制药将调查93名消费者死亡详情
·经济日报:个人网贷信息接入征信系统,既是约束也
·证券日报:年末购金热度高涨,2024年仍将是黄金小
·普洱茶第一股澜沧古茶上市首日跌18%:上半年净利
·绿色共赢未来可期 2023中国可持续投资发展论坛举
·华为携手久事体育中心公司发布上海体育场智慧场馆
·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携手英雄联盟开展“美好乡村”
版权与免责声明: 1. 上海信息港 xxg.sh.cn 所载作品均转载自境内其他合法网站,均来自我站会员在线投稿,全部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播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2. 因难以对所有会员投稿文章事前版权筛查,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被侵权需本网删除的,请根据“避风港原则”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或发现被侵权之日起30日内务必发邮件law###shzx.com(发送时请将###更换为@)书面通知我站,若未书面通知我站不负法律责任。

详细声明请访问>>> 上海信息港网络作品传播权及著作权声明
版权所有 ©2003-2024 上海信息港 上海华易信息港(xxg.sh.cn上海信息港网络作品传播权及著作权声明
上海信息港发布会邀请及刊发稿件 QQ:191646616 微信:newsshcn 商业合作:021-34121912


ICP备案号: 沪ICP备2021019977号-2